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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坊: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水井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0-17 查看全文

水井坊 --%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川君律股字[2024]JH48 号

致: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水井坊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刊载的《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贵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刊载的《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1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

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

主要内容有: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星期三)上午9:30在成都市锦江区水井

街19号水井坊博物馆多功能厅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

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6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9:15至9:25,

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4年10月16日9:15至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范祥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4年10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进行的审慎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52人,代表贵公司股份31664657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01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审议的1、2、3项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其中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具体议案和表决结果为: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316215580 99.8638 196597 0.0620 234401 0.0742

审议结果: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4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316218281 99.8647 269697 0.0851 158600 0.0502

审议结果:通过

3、议案名称: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316047881 99.8109 398897 0.1259 199800 0.0632

审议结果:通过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

议案名称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序号

(%)(%)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774994.731196592.40322344012.8655

的议案36037

2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775294.764269693.29681586001.9389

用途并注销的议案06137

3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758192.681398894.87621998002.4426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66127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

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5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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