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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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1423818传真:(010)51423816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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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4)第010024号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新潮能源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新潮能源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新潮能源全资子公司烟台扬帆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对新潮能源下属另一个
全资子企业宁波鼎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0.01%),转让给新潮能源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 Surge Energy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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