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3月25日晚间,广誉远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公司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拟被山西证监局罚款超2000万元。
公告显示,经查明,广誉远2016年至2021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上述情况导致广誉远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16年至2020年,公司分别虚增营业收入7074.81万元、1.32亿元、3.24亿元、1419.50万元、2159.2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55%、11.26%、20.04%、1.17%、1.95%;分别虚增利润4382.83万元、2.01亿元、3.34亿元、7338.03万元、2106.2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39%、66.18%、73.95%、46.45%、120.29%。
2021年至2022年,公司分别虚减营业收入2.39亿元、1.36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7.96%、13.68%;分别虚减利润2.70亿元、1.55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6.66%、36.87%。此外,2023年上半年,公司虚减营业收入2970.9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8%;虚减利润4408.4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9.8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山西证监局认为,广誉远及张斌、傅淑红、张正治、王俊波、杨红飞、李众、赵选民等7名时任董监高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山西证监局拟对广誉远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张斌等7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罚50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累计罚款超2000万元。
此外,张斌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山西证监局拟对张斌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何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