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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齐远、王显伟、蒋业磊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6-21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27号

───────────────

关于对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齐远、王显伟、蒋业磊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黄齐远,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王显伟,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蒋业磊,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齐远、王显伟、蒋业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号)查明的事实,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昌华所)及注册会计师黄齐远、王显伟、蒋业磊作为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问题

一是客户风险评价不到位,未在相关底稿中记录对客户的诚信和相关风险的了解情况和评价结果。二是未在底稿中记录前任会计师未回复沟通函的事实,也未评估对业务承接的影响。

(二)风险评估存在问题

一是对无形资产认定层次风险设计的应对措施不到位,未考虑子公司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水运盛)PPP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相关规定。二是未列明对有关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相关底稿记录错误。

(三)内控测试存在问题

一是无形资产控制测试不到位。二是销售与收款循环内控测试不到位,主要是相关底稿不全、未见相关测试样本证据、个别底稿说明与记录矛盾。三是财务报表循环内控测试不到位,未实施财务报表流程相关内控测试。

(四)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问题

一是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审计不到位,未发现丽水运盛PPP项目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相关规定,也未实施追溯调整。二是未对子公司旌德宏琳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医院业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未对公司贸易收入的异常合同保持合理怀疑并在底稿中记录,在未能实地查看及访谈部分贸易客户和终端客户的情况下,未评估影响。

(五)底稿记录和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底稿记录错漏或归档不及时。二是项目质量控制不到位,质控人员提出的问题主要为报表数据勾稽和信息披露方面,未涉及相关重要交易或会计事项,在项目组回复未有效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仍予以确认。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北京兴昌华所及注册会计师黄齐远、王显伟、蒋业磊在执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内控测试、实质性程序、底稿记录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12.1.2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黄齐远、王显伟、蒋业磊予以监管警示。

请北京兴昌华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北京兴昌华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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