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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6-2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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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15号

────────────────────────

关于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退市园城,A股证券代码:600766;

牟赛英,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潘海华,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鑫,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1-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退市园城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计公司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320万元至45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320万

元至450万元,2023年期末净资产8430万元至9130万元。公司预计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

实现归母净利润-387.52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413.39万元,

2023年度末净资产为6517.69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实际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与预告金额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实际净资产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较大,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二)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2024年6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提示-2-性公告》,由于公司2023年三季度对酒水贸易业务收入、利润进行确认,与公司2023年年报确认方法不一致,需对酒水贸易业务进行调整,并对相关财务数据造成影响。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3年三季报调减营业收入16649455.74元、调减归母净

利润8440072.02元、调减扣非后净利润8323225.66元。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2024年4月19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提交拟公告文本,称经与年审机构预沟通,基于审慎性原则,对前期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对于公司酒水饮料业务产生的利润总额

868.39万元不再确认,但未说明原因。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实

际业绩较预告业绩由盈转亏。对此,年审机构提供了情况说明,涉及对公司酒水饮料业务收入确认合规性等事项的疑虑以及由此可能对审计报告类型产生的重大影响。上述事项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对公司股票上市地位前景的判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经监管督促后,公司拒不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未及时向投资者提示公司股票可能触及终止上市情形的重大风险。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综上,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实际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与预告金额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实际净资产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较大,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披露年报相关重大风险事项,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3-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7

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牟赛英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潘海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鑫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

分决定:

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牟赛英、时任财

务总监潘海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鑫予以公开谴责。因公司时任总经理的违规事实尚在进一步核查中,对其违规行为将另行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地方金-4-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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