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提交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航沈飞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
行了审阅,现发表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因工作需要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我们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签署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
毛群王敏杨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