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0证券简称:中航沈飞公告编号:2024-049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情况和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聘任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该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
首席合伙人:谢泽敏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信事务所合伙人数量16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971人,其中超500名注册会计师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2023年度,大信事务所业务总收入15.89亿元,审计业务收入13.80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4.50 亿元,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204 家(含 H 股),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41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信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信事务所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2023年12月27日,在涉同济堂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新疆高院二审判决大信事务所在15%范国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目前,该系列诉讼生效判决已经全部履行完毕。2023年12月29日,在涉昌信农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江苏高院二审判决大信事务所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目前,该系列诉讼生效判决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大信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
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0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9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楠,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0年开始在大信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5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成涛,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2年开始在大信事务所执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冯发明,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质量复核工作,2013年开始在大信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
2.诚信记录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
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4年度审计费用以审计机构工作量及业务复杂程度为计算基础,总额为人民币112.8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含子公司)费用为人民币84.6万元(含年审、关联方资金占用等),内部控制审计(含子公司)费用为人民币28.20万元,较2023年度审计费用减少7.2万元,同比降低6%。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事务所,该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3年审计服
务(2021年度-2023年度),2023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情况和对审计服务的需求,公司拟聘任大信事务所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该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
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经审查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因工作需要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我们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航沈飞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