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元津師事務所
QiyuanLawFir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四年九月
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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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洲际
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
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
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
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年8月16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4年8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2024(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
地点、议案、出席对象及其他事项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8月28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日下午3时在公司1楼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
《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焕龙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
4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577,526.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96%.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3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200,187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17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3
股东代理人合计30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0,726,83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88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6.公司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
的议案,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
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88,167,8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93%;反对
11,829,6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2%;弃权729,340股,占
0.1215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议案通过;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已获得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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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5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S
E
负责人:经办律师:
朱志怡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