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8证券简称:辽宁能源公告编号:2024-016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辽阳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份”)收到辽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市自然资罚字[2024]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经查,你公司西马煤矿从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在未取得变更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建设北翼充填采区1203工作面,开采煤矿资源27.7539万吨,获取净利润
34033796.04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构成越界采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规定。对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一部分“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0%罚款”,我局责令你公司西马煤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033796.04元(已扣除商品煤完全成本348001490.31元,资源税4102410.61元,城建税、地方教育税附加、教育费附加金额为5333133.79元,所得税额为
16040150.55元);
2、按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计:34033796.04
元×30%=10210138.812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44243934.852元,上缴国库。
二、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沈焦股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21-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914532149.93元、6619126721.45元、
5596133535.46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26622270.92元、194747216.19元、23877265.56元。
本次处罚预计影响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243934.852元。目前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及财务状况正常。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已停止越界区域采矿行为。公司目前正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办理采矿权扩界,依法依规采矿。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引以为戒,全面开展排查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