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7证券简称:长江传媒公告编号:临2024-024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331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396582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73元,共计募集资金117079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268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1439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年9月4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
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80.48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14118.5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3〕1-13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部累计拨出募集资金54488.00万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16200.00万元,向二级单位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拨出募集资金38288.00万元。公司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35616.75万元,公司募集1资金余额为99099.84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城华路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账号为3202004529200174459。该专户资金仅用于长江出版传媒文化科技园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详情见公司2024年3月6日披露的《长江传媒关于增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9)。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称“甲方一”)、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
有限公司(协议中称“甲方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
口支行(协议中称“乙方”)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称“丙方”)于2024年6月2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本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2(一)甲方以甲方二的名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经办行为【武汉工行城华路支行】,账号为
3202004529200174459,截至【2024】年【4】月【1】日,专户余额
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长江出版传媒文化科技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上述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该账户不通存通兑、不支取现金、不办理支票。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同欣】、【寻国良】可
以随时在乙方工作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乙方认可的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3(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电子对账单,并通过电子邮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在募集的金额及用途内使用募集专户资金,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募集专户资金。乙方应根据甲方签发的资金支付指令办理资金支付。
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产
生的手续费,并通过甲方该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扣划或通过现金支付。
该账户不收取资金监管费用。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
4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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