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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丰津师事务所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湖北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事务
所,具有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接受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北长江传媒集团”或“集团公司”)的委托,就其于2024年1月19日起6个
月内增持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传媒”或“公司”)股份(以
下简称“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在本专项核查意见
出具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
文件,就有关事项向集团公司的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集团
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确认:集团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
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所提供的文
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和印鉴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
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各文件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权部门
撤销,且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所有口头陈述和
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政府官方网站的查询结果和
集团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作出判断,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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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集
团公司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其实施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
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
意集团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增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
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
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914200006764829788
《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湖北长江传媒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
下:公司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黄国斌
经营范围经营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相关的投资业务: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2021年9月29日);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20年8月17日);出版物版权及物资贸易;新介质媒体开发与运营(不含其他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物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物业经营;广告传媒:房屋租赁:有色金属、金属矿产、钢材、橡胶、农产品、化工品(不含危化品)、煤炭批零兼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汽车整车进出口及销售、汽车零配件进口及销售.测绘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机械设备、专用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及辅助设备.(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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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丰津师事务所营业期限2008年7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武汉市雄楚大街268号B座19-21层
根据湖北长江传媒集团提供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截至本专项核
查意见出具之日,湖北长江传媒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湖北长江传媒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根据长江传媒于2024年1月19日发布的《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
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湖北长江传媒集团于2024年1月19日通知长江传
媒,其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长江传媒A股1,500,000
股,集团公司拟在未来个月内(自本次增持之日起算)以自身名义继续在二级市场6
增持公司股份.
2024年7月18日,湖北长江传媒集团将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通知了长江传媒.
截至2024年7月18日,湖北长江传媒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
长江传媒A股股份5.046,204股,约占长江传媒总股本的0.42%;湖北长江传媒集团
共持有长江传媒A股股份683,374,204股,约占长江传媒总股本的56.31%.
三、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
约: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的,自30
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或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的,继续增50
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根据湖北长江传媒集团提供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在本次增持前
湖北长江传媒集团持有长江传媒股份已超过长江传媒已发行总股份的%,且该事实30
已持续超过一年时间.湖北长江传媒集团在最近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未超过长江12
传媒已发行股份的%;同时,本次增持前湖北长江传媒集团持有长江传媒股份已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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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长江传媒已发行总股份的%,且本次增持不会影响长江传媒的上市地位.5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
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湖北长江传媒集团于2024年1月19日进行了首次增持,并于同日将首次增持
的情况通知了长江传媒,长江传媒发布了《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增持本行股份的公告》.该公告披露了湖北长江传媒集团首次增持的具体情况,并披
露湖北长江传媒集团拟在未来6个月内(自2024年1月19日起算)以自身名义继
续在二级市场增持长江传媒股份.2024年7月18日,湖北长江传媒集团将本次增持
的实施情况通知了长江传媒.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湖北长江传媒集团已按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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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增
持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华6
y湖北立丰律师第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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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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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o
刘勋
经办律师:12
操小虎
经办律师:L以3
姚心雨
二O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地址:中国·湖北·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18/19层
ADD:18/19FHONGTAIDASHANO.1HUANLEDADAO,WUHAN,HUBEI,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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