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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B 座 11 层 100013关于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4]469-1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邮编(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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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unzhilawyer.com浪潮软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2
第二部分正文................................................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
四、发行人的设立..............................................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8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1
八、发行人的业务.............................................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7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9
二十、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19
二十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报告法律风险的评价..............................20
二十二、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20
二十三、本次发行的总体性结论意见.....................................21
4-1-1浪潮软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4]第469-1号
致: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顾问合同书》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
4-1-2浪潮软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法律意见书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本次发行申报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并予以确认。
5、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的具体含义见本所出具的君致报告字[2024]第
470-1号《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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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一)发行人于2024年1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年4月7日,浪潮集团下发浪潮投[2024]8号文《关于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
(三)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四)发行人本次拟向控股股东浪潮科技发行不超过2553万股股票(含本数);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其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照法律程序批准设立且其发行的社会公众股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未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系经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已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现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4-1-4浪潮软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法律意见书票。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各项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预案》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发行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仅限于普通股一种,符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以及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预案》,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
额、发行价格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预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方式,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
第三款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文件,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报告期内《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
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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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列情形。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公安
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列情形。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
进行信息查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列情形。
6)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说明、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问卷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列情形。
(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7853.2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以及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发行人主要经营业务所属行业为“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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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及《6号指引》第七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预案》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对象共计1人,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浪潮科技,浪潮科技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4年1月15日),发行价格为
10.94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预案》,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因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10.94元/股调整为10.91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4)根据《发行预案》及发行对象浪潮科技出具的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
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
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除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外,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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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有关改制重组合同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业务体系完整,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构。同时,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的经营能力,所有对外采购、销售的协议均是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的名义签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各发起人或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本足额到位;发
行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为发行人单独所有,独立于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股东占用发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业务,具有完
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及实施部门,发行人在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上均保持独立。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发行
人具有独立的人事选择和任免机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内部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产生。上述人员的任职都通过合法程序,不存在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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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单位或人士干预发行人人事任免的情形;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的员工。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工作制度,发行人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有健全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发行人的机构设置由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决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不存在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核算体系,制定了
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了单独的银行账户;发行人实现了独立核算,独立纳税。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业务、机构、人员、财务和资产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截至2024年9月30日,浪潮软件的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持股数额占总股本的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性质号(股)比例(%)
1浪潮科技6188100019.09国有法人
武汉睿福德投资管理中
232293941.00境内非国有法人心(有限合伙)
3赵功锋25221760.78境内自然人
4杨吉武19002270.59境内自然人
5汤臻浩16600000.51境内自然人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616000000.49其他
一国通金2号集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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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
7闫维平15300810.47境内自然人
8李金梁14200000.44境内自然人
9张楷志11500000.35境内自然人
10傅柏盛11000000.34境内自然人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浪潮科技;经本所律师核查,浪潮科技现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出资的资格。
2、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浪潮科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浪潮科技持有公司
61881000股股票,占股份总数的19.09%。
浪潮科技的控股股东为浪潮集团,浪潮集团持有浪潮科技100%的股权;浪潮集团于2022年4月26日取得山东省国资委下发的鲁国资办字〔2022〕8号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调整浪潮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体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该文件,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对浪潮集团的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将浪潮集团作为省属一级企业进行监管,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省属企业依照出资额享有浪潮集团股东收益权,其余股东权利由山东省国资委集中统一履行。因此,山东省国资委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截至
2024年9月30日,除浪潮科技外,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已投入公司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投入公司的机器设备、土地、房屋等财产、权利及相应的权属证书已由发行人股东转移给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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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成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1、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145号文和146号文批准,公司自1996年8月
20日至22日采用“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的方式,以每股5.6元的价格,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00万股。该等股份及722万股内部职工股于
1996年9月23日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增加为6884.2万股;该次增资扩股业经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鄂信业字(1996)第468号《验资报告》验证到位。
2、1997年1月27日,公司199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资本公
积金按每10股转增6股的比例转增股本。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11014.72万股;该次增资扩股业经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鄂信业字(1997)272号《验资报告》验证到位。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了鲁体改函[1997]60号文《关于同意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转增股本的函》,同意公司转增股本。
3、2001年3月30日,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2000年末股本总额
11014.7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红股3股,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按每10股转增2股的比例转增股本。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165220800股;该次增资扩股业经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信验字(2001)29号《验资报告》验证到位。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了鲁体改函[2001]21号文《关于确认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本调整及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函》,同意公司送股及转增股本。
4、2000年12月16日,泰安市国资局与浪潮齐鲁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泰安国资局将其持有的公司
29.80%的国家股股权即3282万股转让给浪潮齐鲁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后因公司向全
体股东实施了每10股送红股3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及每10股转增2股的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拟转让的3282万股股份增至4923万股。上述股权转让获得财政部财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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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420号文的批准,双方于2002年11月1日办理完毕股权变更过户手续。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浪潮齐鲁软件产业有限公司。
5、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87号文批准,公司于2004年12月3日至
12月16日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20610720股,配售价格8.35元/股。
配股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185831520股。2004年12月22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注册资本变化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04)第043号《验资报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鲁体改秘字(2005)13号《关于同意确认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本及股本构成的批复》。
6、200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公司实施了股权
分置改革,非流通股东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2.4股,共计送出21435149股。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仍为185831520股。
7、2012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78747280股;2012年5月14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注册资本变化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2]第3-0010号《验资报告》。
8、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16〕107号文批准,公司于2016年2月向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5351473股,发行价格22.05元/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324098753股。大信所对上述注册资本变化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3-00012号《验资报告》。
9、2020年2月28日,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浪潮软件集团与新设立的浪潮科技签
署了《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分立协议》,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存续的浪潮软件集团和新设立的浪潮科技,新设立的浪潮科技承继公司原控股股东浪潮软件集团所持公司19.09%的股份。2020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浪潮科技直接持有本公司61881000股股份(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09%,浪潮软件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由浪潮软件集团变更为浪潮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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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得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浪潮科技确认,浪潮科技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已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准登记,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从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业务资质和许可。
(三)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
(四)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对其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过变更。
(五)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突出。
(六)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并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即公司的控股股东浪潮科技。
2、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为浪潮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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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国资委。
4、发行人控股股东浪潮科技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之外的企业包括浪潮(厦门)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等52家企业。
5、发行人的子公司:发行人共拥有13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6、发行人重要的联营、合营企业:发行人重要的联营、合营企业包括山东浪潮云
海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
7、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上述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方。
8、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浪潮集团直接控制的除浪潮科技之外的主要一级企业包括
山东浪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
9、其他关联方:公司控股股东浪潮科技、间接控股股东浪潮集团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为公司关联方。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出
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关联租赁、关联方代收代付等以及偶发性关联交易。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公司在《公司章程》及其它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
(五)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同业竞争的核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智慧齐鲁外,发行人与其直接/间接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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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主要资产如下:
(一)房屋及建筑物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122处房产,合计建筑面积为65781.46平方米;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上述房产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子公司目前拥有1宗土地使用权,合计使用面积8739.69平方米;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拥有该等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
(三)商标权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证书的商标权共22项;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并拥有的商标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
(四)专利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并拥有的专利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
(五)软件著作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并拥有的著作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
(六)发行人租赁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主要承租34处房屋。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出租房产主要系全资子公司浪潮汇达向公司关联方出租浪潮园区 S06 楼的工位及公司将智谷大厦商务办公楼暂未使用部分对外出租,主要用于承租方的办公经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4-1-15浪潮软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本所律师核查了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
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等。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及其与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法律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以及公司提供的材料,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
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以及公司提供的材料,除上述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它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以及公司提供的材料,发行人其他金额较大的其它应
收、应付款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包括转让子公司股权、购买房产、对外增资;除此之外,发行人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其他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发行人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正文”之第七项“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实施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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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制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且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议文件后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历次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任免
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选聘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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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以及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发行人报告期内在税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发行人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管制的废水、废气、噪声、危险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物。
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发行人报告期内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遵守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等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遵守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
4-1-18浪潮软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法律意见书录证明上市专版),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市场监管等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853.23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或备案事项。
(二)根据发行人所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募集资金运用不涉及与他
人合作建设,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制定了未来业务发展计划,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公司经营范围及现有主营业务一致,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亦一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一)发行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诉讼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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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所涉行政处罚事项
除《律师工作报告》所述情形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和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目前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报告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报告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了本次发行申请报告,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报告中引用的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次发行申请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律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募投项目备案或审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募投项目需要备案或审批的情况,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是否通过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通过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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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先股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优先股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发行人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除对参股子公司浪潮恒达的投资构成财务性投资外,不存在其他财务性投资情形。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对浪潮恒达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626.43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5.69%,相对较小,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要求,不属于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影响。
二十三、本次发行的总体性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主体资格,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程序条件与实质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报告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八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4-1-21浪潮软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经办律师
许明君(签字):王海青(签字):
李宸珂(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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