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出如下
书面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1578408股,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因辞职、到
龄退休、考评结果为70(含)分-90分(当期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0.8)等原因,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江中药业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
授予价格减去其持股期间取得的派息额后的金额回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111133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总额为353154.55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4日【本页无正文,为江中药业监事会关于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
意见签署页】周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