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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富维: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1-1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742证券简称:一汽富维公告编号:2024-055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一汽富维”)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所持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6.442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 A 股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交易首次披

露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4月21日至2024年10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承诺函等,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姓名身份交易日期买入/卖出股份变动数量(股)股票余额(股)

卢志高一汽富维董监高2024-10-8买入500500

2024-4-24卖出500000

2024-6-6买入100000100000

2024-6-7卖出1000000

2024-6-13买入5000050000

一汽富维工作人

李刚2024-6-18卖出500000员

2024-6-24买入2000020000

2024-6-26卖出200000

2024-6-27买入5000050000

2024-7-9卖出500000

2024-5-20买入100045350

2024-5-21买入50045850

2024-5-22买入20046050

2024-5-23买入100047050

2024-5-27买入50047550

2024-5-28买入50048050

2024-6-3买入50048550

一汽富维工作人

高倩2024-6-6买入70049250员

2024-6-11买入20049450

2024-6-14买入50049950

2024-6-17买入100050950

2024-6-19买入250053450

2024-6-20买入70054150

2024-6-24买入100055150

2024-6-27买入200553502024-7-8买入20055550

一汽富维工作人2024-6-20卖出99000高鹏飞

员高倩的配偶2024-7-9买入1000010000

一汽富维工作人2024-5-7卖出210030000郎芳

员2024-5-8买入210032100

2024-6-4买入45004500

2024-6-5买入31007600

2024-6-6买入10008600

一汽富维工作人2024-6-6卖出76001000孙晟瑞

员2024-6-7卖出10000

2024-6-20买入1750017500

2024-6-27买入600023500

2024-7-10卖出235000

2024-6-5买入1000010000

2024-6-7卖出100000

2024-6-20买入2000020000

2024-6-24买入1000030000

2024-6-26卖出1000020000

2024-6-27买入2450044500

2024-7-1买入1000054500

一汽富维工作人2024-7-1卖出1000044500金德志

员2024-7-5买入1000054500

2024-7-5卖出290051600

2024-7-8买入1500066600

2024-7-9卖出3490031700

2024-7-12卖出1000021700

2024-7-16卖出217000

2024-10-15买入50005000

2024-10-17卖出50000

2024-4-16买入200200

一汽富维工作人

李雁梅2024-6-6买入200400员

2024-6-20买入200600

一汽富维工作人

孙晓平2024-9-30卖出24000员

2024-4-26卖出500010000

一汽富维工作人2024-5-6卖出50005000魏晓玲

员2024-5-28买入1000015000

2024-6-6买入900024000

2024-4-24卖出10000

一汽富维工作人2024-6-5买入20002000祝召山

员2024-6-6买入50007000

2024-6-13买入50075002024-6-17卖出45003000

2024-6-18卖出2500500

2024-6-19卖出5000

2024-6-24买入70007000

2024-6-25卖出70000

2024-7-17买入60006000

2024-7-18买入10007000

2024-7-22买入20009000

2024-7-24买入290011900

一汽富维工作人2024-7-26卖出69005000石岩

员祝召山的配偶2024-7-29卖出50000

2024-7-30买入40004000

2024-7-31卖出40000

2024-9-25买入40004000

2024-9-26卖出40000

2024-06-20买入110055000

一汽富维间接控

张延辉2024-06-24买入60055600股股东的董监高

2024-10-08卖出556000

(一)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卢志高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于2024年10月8日买入上市公司5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二)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李刚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3月12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知情时间较早系因为曾参与项目早期研讨,研讨后至本人交易

期间(2024年7月9日),本人未获悉本次交易其他信息,也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7月9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220000股

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2700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三)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高倩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近亲属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共买入上市公司11200股股票、本人近亲属高鹏飞于2024年6月20日卖出

上市公司9900股股票、2024年7月9日买入上市公司100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四)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高鹏飞出具承诺函如下:

“1、高倩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除于2024年6月20日卖出上市公司9900股股票、2024年7月9日买

入10000股股票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

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五)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郎芳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3月12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知情时间较早系因为曾参与项目早期研讨,研讨后至本人交易

期间(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8日),本项目并未推进,本人未获悉本

次交易其他信息,也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在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

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

2024年5月7日卖出上市公司2100股股票、2024年5月8日买入上市公司2100

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六)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孙晟瑞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7月8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7月10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32100股股

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321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七)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金德志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7月8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于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10月17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104500股

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1045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八)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李雁梅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

2024年4月16日、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20日分别买入上市公司200

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九)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孙晓平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7月12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于2024年9月30日卖出上市公司24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十)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魏晓玲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于2024年4月26日卖出上市公司5000股、5月6日卖出5000股、5月28日买入10000

股、6月6日买入90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十一)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祝召山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近亲属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14500股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15500股股票,本人近亲属石岩于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9月26日分别共计买入上市公司

19900股股票、共计卖出上市公司199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十二)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石岩出具承诺函如下:

“1、祝召山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除于2024年9月25日买入上市公司4000股股票、2024年9月26日卖

出上市公司4000股股票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十三)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张延辉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于2024年6月20日、2024年6月24日合计买入上市公司1700股股票,于2024年10月8日卖出556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四、自查结论

上市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

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一汽富维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函内容真实、准确的前提下,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一汽富维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份公分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存在交易情形

的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结合本所律师对一汽富维相关人员的访谈,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相关人员的自查报告、承诺及相关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一汽富维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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