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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旭股份: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732股票简称:爱旭股份编号:临2024-105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646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68526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旭股份”)于2024年

10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46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68526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方案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3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2023年7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授予人数授予日期登记完成日期(元/股)(股)(人)

2023年7月27日13.21392171410092023年10月11日

注:表格中相关信息均为对应授予日的信息,因激励对象人员变动等原因实际授予登记人数及数量有相应调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后的调整情况

1.在本激励计划授予董事会召开之后至本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前,部分激励

对象因离职、职位变动不满足相关权益的授予条件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所获授的权益。公司对授予权益的数量进行了调整。限制性股票涉及人员变动162人,调减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19556股。调整后,本次实际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402158股。

2.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2023年激励计划》因14名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31900股限制性股票及95580份股票期权。

3.2024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2023年激励计划》因49名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213014股限制性股票及629672份股票期权。

4.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2023年激励计划》因27名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86370股限制性股票及259120份股票期权。

5.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2023

2年激励计划》因32名激励对象离职及1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

达相应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132224股限制性股票及396780份股票期权。

6.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2023年激励计划》因78名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265830股限制性股票及

797580份股票期权。另外,董事会同意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46名激励对象所持有

的1068526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四)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本次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和各期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比例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40%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30%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30%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3年10月11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10月10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解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除限售条件。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3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形,满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足解除限售条件。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2023年电池和组件出货量为

*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准,公司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38.69GW,相较 2022 年电池和于 20%; 组件出货量 34.43GW 增长率

*以2022年电池和组件出货量为基准,2023年电池和组件达到12.37%,高于10%,满足出货量增长率不低于10%。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公司2023年度绩效考核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相关考核年度个结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 B 及以上,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的 646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0%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相关考核 价结果均为 B 及以上,满足个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人层面考核要求,当期解除限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售的比例为100%。

三、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46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6852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827794372股的0.0585%。具体如下表:

本次解除限售数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本次可解除限量占本次激励计姓名职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售限制性股票划已获授予限制量(股)数量(股)性股票比例

梁启杰董事、副总经理356481426040%

沈昱董事、副总经理356481425940%

徐新峰董事473901895640%

邹细辉财务负责人356481425940%

小计1543346173440%

核心管理、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2516980100679240%

(642人)

合计(646人)2671314106852640%

4四、监事会书面核查意见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

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46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对应的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1068526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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