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以及《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关于提名刘洪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经审阅本次增补的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侯选人的履历资料,被提名人刘洪波先生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
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弓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提名刘洪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十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和安谭燕芝朱开悉
2024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