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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能源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0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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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润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27号四通中心13层

电话:0451-82397555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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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润律师事务所

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根据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黑龙

江博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本所刘绒绒、王钰律师出席

了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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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润律师事务所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并于2024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香港商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站上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于2024年10月24日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

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由于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

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

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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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润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大成街209号公司本部召开.

公司已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

台;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4年

10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2024

年10月22日交易结东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2024年10月25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428,574,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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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润律师事务所

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投票情况

根据上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统计表,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43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6,593,570,7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3854%.其

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7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1,143,8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0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该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除公告的议题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没有

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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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润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

全部结东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及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

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

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碳排放配额结余量进行交易的议案》

6,590,234,805同意票: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4%;

反对票:2,543,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弃权票:792,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2.审议通过《关于黑龙江华电哈尔滨第三发电厂66万千瓦“上

大压小”热电联产机组与新能源一体化联营项目投资决策的议案》

6,589,164,704同意票: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1%;

反对票:3,781,4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弃权票:624,6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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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润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

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由本所盖章并经见证律师签

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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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润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专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公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代

见证律师:

见证时间:2024年(0同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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