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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润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27号四通中心13层
电话:0451-82397555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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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润律师事务所
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根据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黑龙
江博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本所刘绒绒、王钰律师出席
了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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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并于2024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香港商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站上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于2024年10月24日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
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由于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
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
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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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大成街209号公司本部召开.
公司已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
台;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4年
10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2024
年10月22日交易结东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2024年10月25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428,574,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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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投票情况
根据上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统计表,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43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6,593,570,7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3854%.其
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7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1,143,8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0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该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除公告的议题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没有
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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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
全部结东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及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
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
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碳排放配额结余量进行交易的议案》
6,590,234,805同意票: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4%;
反对票:2,543,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弃权票:792,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2.审议通过《关于黑龙江华电哈尔滨第三发电厂66万千瓦“上
大压小”热电联产机组与新能源一体化联营项目投资决策的议案》
6,589,164,704同意票: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1%;
反对票:3,781,40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弃权票:624,6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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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
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由本所盖章并经见证律师签
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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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公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代
见证律师:
见证时间:2024年(0同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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