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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08号

关于对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云维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725;

蔡大为,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斌,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年4月27日,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显示公司于3月

29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存在多处文字表述及数据错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中出现多处错误,信息披露不准确,反映出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存在缺陷。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蔡大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斌作为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1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蔡大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斌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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