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
制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无偿将其有权处分
的合法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行为,包括救济性捐赠、公益性捐赠和其他捐赠事项。
第四条实施对外捐赠坚持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捐赠批
准程序以及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捐赠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的类型:
1(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
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受灾地区、贫困地区、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是企业权属清晰、权责明确,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
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
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
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及过期报废的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本单位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除国家和河北省委、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
人不得作为捐赠对象。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对外捐赠管理
2第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
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公司净利润较上年下降、资产负债率较上年升高、经营活动
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公司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十条公司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年度捐赠预算支出额。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捐赠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由公司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所属各单位未经审核批准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或所属单位拟定捐赠方案。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四条收到公司经办部门或所属单位的捐赠方案后,财
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就捐赠对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预
3算执行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可能的法律合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
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就捐赠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捐赠需经党总支会议前置研究。
第十六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发生的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对外捐赠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在处理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事件等突发事件时,需要紧急安排超出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经董事长批准,实际支出时由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联签,按规定履行预算追加和审核备案程序。
第五章督导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强化对外捐赠事项的全程管控,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追踪,有条件的单位要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或审计,确保捐赠资金使用安全、管理精准,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条公司不定期组织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所属
各单位对外捐赠事项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查找在对外捐赠决策程序、工作组织、项目实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
情节较严重的,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4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借对外捐赠为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财产,以及未按本办法程序对外捐赠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的,责令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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