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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20 查看全文

天津港 --%

天津属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屈信2024-13号

致: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属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本所受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就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增持人”或“天津港集团”)增持公司股份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增持股份”)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6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核查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和增持人提供的有

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本所在出具本《核查意见》时获得了公司和增持

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

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

部门撤销,且于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

有;其已提供了必须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藤;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

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义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作出判断.

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核查意见》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并仅

供公司本次增持股份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法律文件之一,X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核查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行为所涉及的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港集团成立于1996年7月26日,注册资本597093.596659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楷斌,职务为董事长,注册地址为天津滨海

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登记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112011800012701统一社会代XA.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

有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以自由资金对港口业投资:港区土地开发;

装卸搬运:仓储(危险品除外);货物中转联运、分拨:港口理货:

客货运输服务:致运;船舶引领及相关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及港℃

机械租赁、维修:商品包装加工;工属具制造;物资供销:以下限分

支机构经营:船、货代理及船舶供油、供水;房屋租赁:航道和港池

疏浚.(依法频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http:/www.gsxtgov.vn)

天津港集团的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津港

团《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天津港集团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终止的情形.-

4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天津港集团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

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赚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产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www.gsxt.gov.vn)信用中国

(http:/l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截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网站(http:/www.ndrc.gov.cn)、中国执行信息网

(http:/lzxgk.court.gov.cnlshixi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信息公布栏(http://d.chinatax.gov.cn/xxk)、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

理部网站(http://www.mem.g0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a

站(http://www.mee.g0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http:/www.mii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中国商务信用平台2

(http:/www.bcpcn.com)、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

12312.0(http://www.bcprg.cn),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http://www.safe.g0v.cn)、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http://www.cbirc.g0v.cn/cn/view/pages/index/index.html)、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ftnwww.csrc.g0v.cn)、j券期货市t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国家统计局网

0站(http://www.stats.g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samr.g0v.cn/),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负有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

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赚有重大违法行为

及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天津

港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

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M

(一)本次增持计划

经核查,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发布了《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增

持计划及首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为强化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提6

振投资者信心,天津港集团作为增持主体计划自2024年9月2日起

至2025年5月30日,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

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股份的总体资金规

模约5000万元,资金投入视增持股数情况上浮比例不超过总体资金

规模的5%,拟增持价格不高于5.42元/股.本次增持的资金来源为自

筹资金.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天津港集团2024年9月3日提供的《关于实施天津港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增持计划以及首次增持进展情况的告知函》、2024年

12月18日《关于完成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增持计划的告知函》

股票账户交易明细、书面确认及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天津港集团于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2月18日(含首尾两

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

持公司股份11,75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064%,增持金额为

50,109,191.40人民币元.至此,本次增持计划已在承诺期限内实施

完毕.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四)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港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759,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064%,通过显创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1,644,213,6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8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

人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如前述,本次增持前,天津港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已经超过

公司总股份的30%(间接持有),且该事实已经持续超过一年.最近

12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的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天津

港集团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截至2023年9月2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2%且浓动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

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就本次增持

已履行了下述披露义务:

2024年9月3日,公司发布《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控5

股股东增持计划及首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披露了增持主体的基

-

本情况、增持计划及首次增持实施进展情况.

EM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

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

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天津港集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

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参(3)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

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M

EM

0

(此页为《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天津压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减

经办律师:减

MP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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