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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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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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2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
楼中航产融大厦30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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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ZeJun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通过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2024年10月31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其
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2号楼中航产融大厦30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9:15
开始,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
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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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4年11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15,523,0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02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4610人,代表公司股份104,511.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43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1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820,034,18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2870%.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修订<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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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2024年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
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均合法获得通过
其中,议案1、议案2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经本所律师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1月22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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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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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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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大:经办律师:
施伟钢
金玲辉
20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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