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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0145号
致: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舍得酒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得酒业”或“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杨波、何瑞律师参加了舍得酒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1法律意见书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3日9:30在公司艺术中心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蒲吉洲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上午9:15-9:25和9:30-
11:30,下午1:00-3: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0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1647468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87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9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0171289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277%。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截至2024年4月1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1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476178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9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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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577891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6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4348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45%;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弃权
2107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095%。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4342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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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8.1696%;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
2107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095%。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4337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54%;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弃权
2114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55%。
4.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4344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14%;反对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弃权
2107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095%。
5.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4348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46%;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
2107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6528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257%;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3%;弃权2107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57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4341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84%;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弃权
2110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17%。
7.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649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5048%;反对2127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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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649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048%;反对2127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19%;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关联股东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4212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581%;反对1542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4%;弃权
2107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170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653%;反对1542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776%;弃权2107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571%。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2738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922%;反对1628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983%;弃权2107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0426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212%;反对1628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18%;弃权2107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57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4333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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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8.1617%;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
2114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6378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307%;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9%;弃权2114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014%。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4333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17%;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
2114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6378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307%;反对2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9%;弃权2114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01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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