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6证券简称:岩石股份公告编号:2025-009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目前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所处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30270900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4年4月12日披露的《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016)。
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1民初524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公司(被告一)、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二)生产的有关系列
产品在瓶身、酒盒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上海贵酒”标识,构成对原告第101911号、
第8550010号商标专利权的侵害。上海天青贵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作为侵权产
品的销售商,三被告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01911号、第8550010号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2、被告一、被告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
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3000万元,被告三对其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原告负担270900元;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
担270900元,被告三对其中709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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