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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05 00:00 查看全文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管理者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评价,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即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德力先生。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2025年度净利润同比2024年增长不低于

2025年期10%。

第二个解除限售2026年度净利润同比2025年增长不低于

2026年期10%。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

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内部人力考核体系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三个等级,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等级 A B C

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考核期间和次数

(一)考核期间

考核期间为激励对象申请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二)考核次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

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

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

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本激励计划结束3年后,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销毁。

九、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2、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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