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24]证券见字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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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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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24]证券见字11号
致: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亚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震旦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年第一次临时2024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要的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等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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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33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4年7月4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亚通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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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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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的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登
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9日下午13时30分在上
海市崇明区绿海路780弄1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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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4年7月1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9
日9:15至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一规1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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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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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于会议通知公告中的《公司2024年第一季
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全部两
项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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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4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
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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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果审核统计后,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并
在现场会议上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
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两项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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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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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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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上海市震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邵曙范
司经办律师:邵曙范
叶宗林
今林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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