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年09月24日
关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三
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
2024所许竞伟律师、步丰川律师出席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1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一—规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现行《上海三毛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及上述议案及文件
等所涉及与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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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文件,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
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本所
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M
r法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08月31
2024日将《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海证券报》及其依法开办的网
站披露.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地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的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09月24日14点00分在上海市黄浦区打浦
路15号上海中港汇铂尔曼大酒店3F多功能厅1召开.网络投票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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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均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
了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SH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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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东凭证,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2,160,1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514%.其中A股股东3人,
代表股份52,160,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514%;B
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除上述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许竞伟、步丰川.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024年0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24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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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024(二)《关于续聘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议案,也未对未经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
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审议通过了:
(一)《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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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二)《关于续聘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SHA/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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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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