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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汽车:金龙汽车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14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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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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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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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意字第036号

致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厦门金龙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定本,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

终投票细则》”)的规定,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振鹏、李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库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2025年2月13日参加了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全过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贵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

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库现场

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

第2页共6页

法律意见书

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

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4、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号用上证所信息网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

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贵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

告.

鉴此,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3

2、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披露了《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网

终投票时间和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

系地址、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13日下年15:30在厦

J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9号公司一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

第3页共6页

法律意见书

一致.根据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公告的内容一

致.

4、公司董事长谢思瑜因公务出差无法出库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陈蚌董事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就会议公

告中所列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贵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144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240,561,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17,047,417股的33.548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序会议人员的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

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

上证所信息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该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如下:

第4页共6页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38,709,440具体表决结果为: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2302%;682,102股反对;1,169,700股弃权;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库

本次股东大会人贵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参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5第页6共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

H2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林振鹏

负责人:孙卫星李

二O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al

2

第6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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