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
2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4年8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位。经全体独立董事共同推举,由赵蓓女士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开发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研发基地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公司基于市场发展前景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做出的决策,符合整体行业环境变化趋势及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此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资产评估结果已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项目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定价为结算依据,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经济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开发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研发基地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
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有助于公司更好地管控关联交易。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独立董事:叶盛基、赵蓓、张盛利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