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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实业: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中标重大项目工程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667证券简称:太极实业公告编号:临2024-043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中标重大项目工程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项目概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披露了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中标芯联先锋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发包的三期12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制造项目-生产厂房等项目 EPC 总承包(以下简称“本项目”)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 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中标重大项目工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2)。

二、项目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接到子公司十一科技发来的通知,十一科技与芯联先锋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完成了《三期12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制造项目-生产厂房等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的正式签署。

三、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人:芯联先锋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

承包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三期12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制造项目-生产厂房等项目。

2、工程地点:临江路以南,中山路以北,银城路以东,吼山路以西。

3、工程内容及规模:三期12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制造项目-生产厂

房等项目 EPC 总承包,总建筑面积约为 25.2 万 m2。

4、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本项目设计、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施

工、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的设计(含 5~7 级洁净室约 1.6 万 m2)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的配合服务;*项目投资估算汇

总表中所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含全厂智能化、消防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

总图工程中子项目的施工、设备材料、安装和调试、竣工验收、试运行、缺陷责

任期的技术服务与缺陷修复、保修期的保修工作。项目若涉及特殊专业性子项的,承包人可委托专业资质设计单位协作完成,设计费用不再增加。本合同工作范围除上述描述外,还包括了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的三项合同(《中芯先锋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滨海新区电子信息基地-空压站 EPC 总承包合同》(无合同编号)、《三期 12 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制造项目-110 千伏变电站 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2023-XFJC-001)、《三期 12 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制造项目-生产厂房等项目-丙类库 1、乙类库 1、乙类库 2、甲类库 4 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2023-01H 总-19))包括的全部工作内容。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852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

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如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必须通过施工图审查;

施工质量要求符合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设备要求满足生产能力要求质量合格,安装工作需遵照国家有关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1420085991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亿贰仟零捌万伍仟玖佰玖拾壹元整)。

(五)违约责任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

发包人违约: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

合同价款的;发包人违反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

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

属于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

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

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

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六)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则任一方可将该争议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承包人已签的三项合同(《中芯先锋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滨海新区电子信息基地-空压站 EPC 总承包合同》(无合同编号)、《三期 12 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制造项目-110 千伏变电站 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2023-XFJC-001)、《三期 12 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制造项目-生产厂房等项目-丙类库 1、乙类库 1、乙类库 2、甲类库 4 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2023-01H 总-19))即终止。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合同的签署体现了十一科技在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工程领域的EPC领先地位。

项目相关收入将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实施情况进行确认,受实际开工日期及工程进度的影响,合同的履行对公司2024年度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不会对合同对方形成重大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合同的履行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突发意外事件、发包方支付实际情

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同时合同结算金额以本项目最终竣工结算金额为准。子公司十一科技将严格把控项目进度、施工管理和资金回笼,统筹做好项目管理以防范风险,但不排除存在尚未预见的不利因素。

公司将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并做好后续的信息披露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备查文件1、《三期 12 英寸集成电路数模混合芯片制造项目-生产厂房等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4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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