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2024年8月30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2024年9月12日,公司董事会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公司董事会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电话,提示了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注意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
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8日14:30在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
868号昂立教育基地1号楼后区3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蒋高明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45名,代表股份124186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283%。通过网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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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32名,代表股份94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无现场投票环节。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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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124003114 99.8527 169000 0.1361 13900 0.0112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124007914 99.8566 168800 0.1359 9300 0.0075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124005414 99.8546 169000 0.1361 11600 0.0093
(二)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1《关于<公司202475820080.565316900017.9577139001.4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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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276300081.075316880017.936593000.9882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3办理2024年员工76050080.809716900017.9577116001.2326
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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