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自查情况,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苏锡嘉先生、陈清洋先生、卫哲先生的任
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资料,前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亦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