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华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202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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