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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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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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汪晏铭律师、钱星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接受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暨第四十四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3
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
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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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的刊登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13点0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梧路
555号针织大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
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0,065,6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13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7,811,3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83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5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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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进行计票、监票,待网络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的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2023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130,016,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股数
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通过了《202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130,016,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股数
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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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决通过了《2023年财务决算及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数130,016,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股数
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4.表决通过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股数130.016.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股数
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5.表决通过了《关于与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
联交易议案》
同意股数2.2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76%:反对股数
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2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6.表决通过了《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股数2,2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76%;反对股数
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2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7.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管层2023年度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同意股数130,014,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6%;反对股数
5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8.表决通过了《关于申请202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股数130,016,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股数
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9.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对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互之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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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意股数130.016.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股数
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表决通过《关于日常关联交易2023年度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预计的议案》
司意股数2.2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76%;反对股数
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2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股数130.016.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股数
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130,016.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股数
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
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其中第5、6、10项议案涉
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第4、5、6、7、8、9、10、11项议案另
经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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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暨第四十四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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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暨第四十四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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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2
汪昱铭
负责人光权2
经办律师:
沈国权钱星元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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