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就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赵平、周颖、周波任职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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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专项报告:
经核查赵平、周颖、周波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认为独立董事不
存在如下情况: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九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交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自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202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赵平、周颖、周波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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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
要求,不存在影响自身独立性的情况.
以上报告妥否,请审议.本报告独立董事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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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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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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