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8楼邮编:400023
8th Floor Pingan Fortune Centre No.25 West Avenue Jiangbei Town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
电话/Tel: +8623 8679 8588 6775 8383 传真/Fax: +8623 8679 8722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八月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4意字第02303998号
致: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8月23日15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5号隆鑫国际写字楼召开,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冬梅律师、秦悦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1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8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8月 8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定于2024年8月23日15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
石坪桥横街2号附5号隆鑫国际写字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9:15至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根据《董事会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
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且将公告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时
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8月20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红军先生主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名,代表公司股份72954557股。
(二)网络股东投票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43名,代表公司股份10051326股。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包括如下子议案:
1.01选举龚大兴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17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95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16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9.8954%。
1.02选举钟秉福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48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46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9.2067%。
4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关于增补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包括如下子议案:
2.01关于增补周隆林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12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8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108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9.8425%。
2.02关于增补易丹春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475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9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46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9.200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