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第1—2页
二、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第3—4页
三、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第5—6页
四、资质附件………………………………………………………第7—10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7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8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9-10页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健审〔2025〕8-145号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核查了后附的丰华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附注(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丰华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丰华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丰华股份公司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情况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丰华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1页共10页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丰华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四、工作概述我们的核查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丰华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丰华股份公司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2页共10页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说明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项目金额
资产处置收益-497887.00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106241.41
小计-604128.41
(二)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项目金额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825607.97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53742.56
小计1279350.53
(三)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项目金额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1465354.05
赔偿支出-87500.00
呆滞款项核销收入66790.08
罚款收入35806.92
盘盈利得35497.03
滞纳金-9257.16
盘亏损失-8549.10
第5页共10页仅为出具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目
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7页共10页仅为出具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
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8页共10页仅为出具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
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梁正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9页共10页仅为出具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
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余海东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