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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0 00:00 查看全文

中毅达 --%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DENTONS

大成isDentonsPreferredLawFirminChina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om

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200120)

9th/24th/25thFloor,ShanghaiWorldFinancialCenter,100CenturyAvenue,

200120,ShanghaiP.R.China

Tel:+8621-58785888Fax:+8621-58786866

大成DENTON

大成isDentonsPreferredLawFirminChina.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Non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大成DENT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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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告了《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包括:股东大会

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

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等.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材料,披露了相关议案的详细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10月9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

区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元宝山产业园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行政楼四楼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

2

资产负债表

大成DENT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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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

A股 600,610 中毅达 2024年9月24日 -

B股 900,906 中毅达B 2024年9月27日 2024年9月24日

j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4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6.804,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053%.其中A股股东411名,持有266,523,601股,占股份总数的24.8791%;B

股股东10名,持有280.800股,占股份总数的0.0262%.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所代表的股份共计0股,占股份总数的0%.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3

大成DENTONS

大成isDentonsPreferredLawFirminChina.

1.普通决议议案: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普通决议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

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

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序注释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1 2024关于变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A股股东 265,704,139 586,462 233,000

B股股东 5,200 275,600 0

普通股合计265,709,339862,062233,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5,709,339862,062233,000

表决结果:通过.序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2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A股股东 5,249,139 998,162 276,300

B股股东 17,200 263,600 0

普通股合计5,266,3391,261,762276,300

4

其他

大成DENTONS

大成isDentonsPreferredLawFirminChina.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5,266,339 1,261,762 276,300

关联股东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2.6亿股

股份,持股比例%)回避表决.24.2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5

大成DENTONS

大成isDentonsPreferredLawFirminChina.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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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苏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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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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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善良

经办律师:

张奇元

经办律师:

张诗萌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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