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5]0011001602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Hua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意见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目录页次
一、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意见1-2
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1-2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1-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1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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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ahua-cpa.com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5]0011001602号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能源)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5]0011001567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汇通能源编制的后附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附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由汇通能源管理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4年5月修订)》(上证函〔2024〕1476号)(以下简称“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的责任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相关要
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
第1页大华核字[2025]0011001602号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核查意见
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以获取有关明细表金额和披露的相关证据。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汇通能源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汇通能源为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5]0011001567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志刚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朱红辉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