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
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2024年10月30日公告发
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
联系方式等事项
鉴于持有公司45.89%股份的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
年11月4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名朱丹女士为第十届监
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6日公告发出了《市北高新
关于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关于选举公司第
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为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二项议
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00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
路238号109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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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目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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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名,
代表股份860,012,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088%.除前述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五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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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01《选举朱丹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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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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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az4年月/5日出具,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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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M2经办律师:
徐晨陈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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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V1
刘云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