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帅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上海
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09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市北高
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名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2024年8月3日公告发出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
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14:00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
路238号109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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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2
名,代表股份870,537,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707%.除前述股
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开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马慧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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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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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o24年 7月2日出具,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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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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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7vW经办律师:未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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