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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7 00:00 查看全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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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

海问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年7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HAIWENPARTNERS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层(邮编100020)

Address:O/F,FortuneFina2ncialCenter,5DongSanHuanCentral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0,China

电话(Tel):(+8610) 85606888传真(Fax):(+8610)85606999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l上海 SHANGHAI深圳SHENZHENI香港 HONGKONGI成都 CHENGDU│海口HAIKOU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

持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

所受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岛啤酒”)的委托,就公

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

-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及适用

的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有关法规”)及《青岛-

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本所律师查阅了其认为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就与本次解除限售有关事宜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

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仅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且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

或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报告、文件中某些数

据、内容、结论和意见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内容、结论和意见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

据、内容、结论和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所亦不对这些数据、内容、结论和意见承

担任何责任.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有关法规,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

规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在调查过程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向

本所提供复印件或电子文档的,本所已核对该等复印件或电子文档的原件:同时

本所亦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

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

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

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未发生任何变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义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由任何其

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1、2020年6月8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

股东会议和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合称“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2020

会”) 审议通过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等相关议案

2

受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

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行使,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

算义务,以及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等.

2、根据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会的授权,2023年6月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

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同意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在进行

2022年业绩考核时,剔除重庆啤酒2020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对年度业绩指

标考核的递延影响.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司以及行业对标企业已公布的年2022

度业绩情况,公司2022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均已完成,公司2022年度业绩考核已

达标.

3、2024年7月1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余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经核查认为:本次解除

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和《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发生前述规定中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

除限售涉及的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595

锁条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名激励对象办理激595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解锁限售股(

票数量合计为4.235.863股,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

临时会议审议.

4、根据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会的授权,2024年7月16日,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2024

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本次激厉

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595

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股.关联董事对前述议案已回避表4,235.863

决.

5、2024年7月16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年会及类别股东会的授权,按照《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为符合条件的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595

3

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股,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4,235,863

投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1/3.

根据《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结果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0年7月24日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7月23日届满

并于2024年7月24日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

售符合《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具体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普华永道中大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2023

4

字[2024]第10023号)、《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4]第0793号)、公司的书面确认和本所的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年第三次会议、第十届董事2024

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的书面确认和本所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3、本次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2022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

标企业分位值:75

(2)以2016-2018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且当年度净利润较2016-2018年净利润均值增长量不低于对标企业净利润

增长量之和;

(3)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0%.

对标企业样本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为酒精

及饮料酒制造业中主营业务相似的有可比数据的上市公司选取,其中,已选取主

营业务为啤酒制造业的家 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样本公司,包括燕京啤6

酒(000729.SZ)、*ST 西发(000752.SZ)、兰州黄河(000929.SZ)、珠江啤酒

(002461.SZ)、重庆啤酒(600132.SH)、惠泉啤酒(600573.SH).在年度考核过

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

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5

“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易

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核算依据.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

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计入当年净资产增加

额的计算.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董事2023

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

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年2024

第三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第十届监事会2024年

第五次临时会议纪要/决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2016

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7]第10023号)、《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8]第10023号)、《青岛啤酒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第10023号)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

[2023]第10023号)、公司的书面确认和本所的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均已完成,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2022

核要求.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年度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

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基本胜任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在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根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只有在考核期

绩效考核结果在“基本胜任”及以上方可对该限售期内的限制性股票申请全部解

除限售.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年第三次会议、第十届董事2024

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纪要/决议及

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595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均无不合格情况,符合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将于2024年7月

24日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6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将于2024年7月

24日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以下无正文)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海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3生

张继平许敏

4

7

李北一×

None

2O24年7月16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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