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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业:光明乳业关于与光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光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所产生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与光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并将防范及处置事项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汇报。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与光明财务公司日常沟通联系,督促光明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二)公司财务部应关注光明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及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

单位或监管部门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

(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存放在光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

(四)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各项风险管控的措施,加强风险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公司管理层、董

1事会报告。

定期取得并审阅光明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

的财务报告,评估光明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金融业务开展前,应查验光明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关注光明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金融业务存续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光明财务公司月度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经审计的年度报告,评估光明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六条公司与光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

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光明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光明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

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部门要求,导致或可能导致光明财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二)光明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偿付、大额贷款逾期、违规担保、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

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光明财务公司的股东对光明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四)光明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五)光明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

册资本金的10%;

(六)光明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光明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责令整顿;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公司财务部应立即上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并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公司财务部应组织人员督促光明财务公司提供详

2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九条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光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光明财

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

(三)提前收回未到期存放同业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财务部要加强对光明财务公司风

险的评估监测,督促光明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并重新对光明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会同光明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预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预案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本预案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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