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正恒泰法律意见书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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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四年十二月-巩义
上正恒泰法律意见书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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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核
查和验证,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2月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召集,决定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授权
委托书》式样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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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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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终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下年3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马
文超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参加并主持本次会议,特委托公司董事、总经理
钱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2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相关公告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证券账户卡、股东代
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88,581,22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05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74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153,504,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8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80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42,086,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791%.
4、以上出席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均为2024年
12月12日下年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
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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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
案进行表决: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238,861,762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4%;反对2,987,84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5%;弃
权236,43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赞成票数占本次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河南怡诚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025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238,462.76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2%;反对3,287,51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6%;弃
权335,768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1,209,185,725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12%;反对3,321,45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4%;弃
权29,578,85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14%.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
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对投票过程进行了
监督,并现场公布了表决情况;现场投票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和合并统计后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
及本所律师合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赞成票数占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有效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义表决的第2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不涉及应当回趣
表决的情形;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第2、3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赞
成票数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亦获得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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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此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
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副本若于份.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程晓鸣(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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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经办律师:田云(签名)(七)Y4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2024年2目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