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正恒泰法律意见书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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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四年十月巩义
上正恒泰法律意见书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核
查和验证,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0月1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召集,决定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授
权委托书》式样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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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下午2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
马文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相关公告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证券账户卡、股东代
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69,356,34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475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3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351,257,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0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15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20,613,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082%.
4、以上出席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均为2024年
10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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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
案进行表决:
1、关于公司收购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2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5,253,47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68%;
反对7,817,27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4%;弃权293,920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赞成票数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崔红松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12,786,942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848%.
2.02选举马文超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12,430,70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652%.
2.03选举宋志彬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15,473,791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323%.
2.04选举钱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12,747,451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826%.
2.05选举郭庆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属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12,228,77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541%.
2.06选举曹景彪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12,299,787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580%.
3、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彭雪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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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615,987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781%.
3.02选举文献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43,915,509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945%.
3.03选举刘红霞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43,596,663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770%.
4、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4.01选举杨新旭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674,325,904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49%.
4.02选举张晓晨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674,749,81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882%.
上述第1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和特别决议议案,关联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获得有效通过;2-4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赞成票
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亦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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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之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签署
页.
上海上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签字:程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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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云
事务所负责人: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