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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溪股份:龙溪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2-31 查看全文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4]LS-04 号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电话:(010)85865151传真:(010)85861922

邮政编码:100025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证字[2024]LS-04 号

致: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龙溪轴承(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军利律师、殷庆莉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2月13日召开

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刊登了《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12月30日15:00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湖滨路1号碧湖城市广场1号

楼16楼第二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陈晋辉主持;网络投票于2024年12月30日进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

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94人,均为2024年12月2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1646930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99553571股的41.219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16264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99553571股的40.706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9人,代

表股份2049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99553571股的0.513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与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632399股,反对52600股,弃权8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1%,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5599股,反对52600股,弃权

8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4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志君许军利律师殷庆莉律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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