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用友网络:用友网络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3月修订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为保证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

第二章所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

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

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总裁汇报有关情况。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

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6第六条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章程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6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重大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触及公司董事会及以上权力机构审批,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需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前述标准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计算上述交易事项时,应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九条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

3、超出年初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计算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应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合并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计算。

6第十条重大诉讼和仲裁指: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诉讼和仲裁,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遭受重大损失;

7、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务到期未获清偿;

8、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9、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0、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1、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2、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5、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6、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7、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8、公司章程主要事项变更;

19、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20、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1、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22、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23、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24、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5、签订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6、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7、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8、获得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与资产相关的,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6第三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1、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2、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审议时;

4、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审议时;

5、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

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6、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公司下属分公司或者分

支机构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7、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

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负有报告责任,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公司的重大事项各个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均负有报告责任,会议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由会议召集人承担报告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召集人、总裁分别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及副总裁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承担最终的报告责任。如果就某一重大事项的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发生争议,由公司董事长、监事会召集人或者总裁承担报告责任。

第十五条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信息报告联络人或其他人员,在知晓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报该信息。

6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部门和公司,应报告上述重大事项及其相关信息,报告前述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

时向公司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总裁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6第四章保密义务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本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对其知悉的相关重大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重大信息在经合法公开披露而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规定应

报告事项而瞒报、缓报、漏报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程度,本公司董事会可以对董事和董事

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可以对监事,总裁可以对其他管理人员和员工作出警告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或处分建议。

6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6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