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2021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30名激励对象办
理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
231.5544万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维军潘爱玲
姜丽勇黎元
2025年1月24日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察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联流
顾维军潘爱玲
姜丽勇黎元
2025年1月24日
-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维军潘爱玲
姜丽勇黎元
2025年1月24日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华医序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维军潘爱玲
账
姜丽勇黎元
2025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