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慧泉非诉讼字(2024)第03号
致: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所
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
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及依据
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金晶科技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28,770,000股,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
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公司通过回购专户回购的公司11,432,300股股
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41,733,770元(含税).
3、2022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账户,截至2022年8月26日,公司完
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1,432,300股.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回购
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
量为11、432.300股.根据《回购细则》,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
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
故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中的11,432,300股不参与本次分红.
4、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派发现
金红利总额不变.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计算过程以及结论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4年5月16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
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含).具体计算结果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
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417,337,700X0.1)÷1,428,770,000=0.0992元/股
实际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6.37-0.10)÷(1+0)=6,27元/股
虚拟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6.37-0.0992)÷(1+0)=6.2708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6.27-6.2708)1/6.27=0.0128%<1%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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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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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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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