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5证券简称:海螺水泥公告编号:2024-22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9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21-2024/6/242024/6/24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3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批准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末期股息每股0.96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29930257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22242535股后,即以527706004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065977642.2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 A 股股本数为 3999702579 股,扣减公司回购的
22242535 股后,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为 3977460044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3977460044×0.96)÷3999702579≈0.95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未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95)÷(1+0)=
前收盘价格-0.95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21-2024/6/242024/6/2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本公司其他内资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
2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96元。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 QFII 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 0.864 元派发现金红利。如 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A 股股东(含
3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96元。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864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553-8398927特此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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