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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9-19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108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26702800000

名 称关于对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欣元、黎明、戴芩:

经查,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4月3日,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认定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2017年度至2019年度存在未完成重组协议承诺业绩的情形,公司需对红相股份进行业绩补偿合计金额18,605.34万元。2024年4月25日,公司对红相股份出具《履约承诺函》,对上述补偿事项进行了承诺。公司未就该事项进行临时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庞欣元、总裁黎明、董事会秘书戴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庞欣元、黎明、戴芩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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